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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农商行原职工获刑8年 伪造缴款单侵吞社保资金364万

2019-01-04 10:04:21 和讯银行 

江苏响水农商行原职工获刑8年 伪造缴款单侵吞社保资金364万

  日前,江苏省盐城中院驳回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维持对原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罗海东的一审判决。罗海东一审被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法院责令被告人罗海东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刑事裁定书显示,江苏响水农商行原职工罗海东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4月2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4月17日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响水县看守所。

  罗海东2012年2月被调至响水农商行银达支行工作,在社保专柜担任柜员。2012年6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罗海东利用在银达支行从事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务便利,在收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113次通过伪造响水农商行现金缴款单的方式,截留部分资金不存入响水县财政局社会保险费专户,侵吞资金合计人民币364万元。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海东系响水农商行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安排在柜台从事社会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其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所从事的代收代缴工作系其所在单位的业务安排,属于银行正常业务范围,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罗海东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罗海东犯贪污罪的定性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案发后,被告人罗海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抗诉机关提出的原审被告人罗海东的主体身份认定、行为定性、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问题给出回复,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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