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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1.5亿存款丢失案终审 银行被判担责60%

2020-03-26 22:45:02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老窖(000568,股吧)1.5亿元存款丢失案,历经5年多终于尘埃落定。

  2020年3月24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泸州老窖”)发布公告称,近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存款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泸州老窖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终审判决,泸州老窖公司与农行长沙市迎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涉及的刑事案件,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涉案金额为1.49亿元,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泸州老窖公司通过刑事执行程序不能追回的损失,由农行迎新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农行长沙红星支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泸州老窖公司自行承担。

  泸州老窖公司还披露,截止本公告发布日,该公司已收回存款案涉及合同纠纷款项2023.99万元,相关进展将后续公告。

  泸州老窖公司1.5亿元存款丢失案,不仅涉及到民事诉讼,还涉及刑事的诈骗。随着刑事判决书的公布,该案的事实浮出水面。

  祸起“存款换销量”合作模式

  事情追溯到2012年,为应对白酒销量下滑,泸州老窖推出“资源交换、助力营销”方案:泸州老窖将5000万元为单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银行一年,合作银行按照一年定期利率上浮10%付息给泸州老窖;合作银行以团购价购买泸州老窖指定产品,每5000万元存款对应购酒在600万元以上,先购酒后存款。

  这样操作的要求是,合作银行必须确保存款安全。泸州老窖上海地区经销商陈某清对外宣称,这是泸州老窖的“资源交换”业务。

  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主朱某珺知悉该业务后,认为可以利用一年的定期存款期套取该款使用。朱某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陈某清后,与陈某清等人前往泸州老窖总部进行考察,但泸州老窖要求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沟通,并提出相关账户要办理网银,方便财务人员查询。

  朱某珺将“资源交换”业务告知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袁某鸣,并与袁某鸣商量套用泸州老窖的存款。同时,朱某珺与任农业银行迎新支行行长的郑某协商此业务,郑某同意帮忙。

  2013年初,郑某、袁某鸣、陈某清再次到泸州老窖商谈“资源交换”业务。

  朱某珺、袁某鸣与陈某清随后达成合作意向,并以袁某鸣实际控制的宁波额恩思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某清签订了三份《白酒购销合同书》,由袁某鸣、朱某珺分三次支付陈某清购酒款2400余万元。

  陈某清负责让泸州老窖通过“协定存款”方式,分三次存款2亿元到袁某鸣、朱某珺指定的郑某任行长的农行迎新支行开立的泸州老窖公司账户,并承诺该笔存款在一年期内不查询。

  朱某珺与袁某鸣还协商,获取泸州老窖2亿元资金后,由袁某鸣支付中介费给朱某珺,并投资4000余万元给朱某珺及其合伙人黄康荣兴办的江西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

  江西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50.5%的股权先由朱某珺等人代袁某鸣持有,如朱某珺能按期归还4000万元本金和18%年利率,则该公司股权无条件转让给朱某珺等人,剩余资金由袁某鸣控制并使用。

  “扮演”两方人员控制账户

  2013年4月上旬,袁某鸣安排公司员工张某华和陈某波穿着银行制服,冒充农行迎新支行工作人员到泸州老窖上门开户,朱某珺通知陈某清予以接洽。

  张某华、陈某波被陈某清带领到泸州老窖后,以农行迎新支行名义与泸州老窖签订了《协定存款协议》,获取了泸州老窖相关开户印鉴模板及开户资料。后袁某鸣等人将未盖章的开户资料复印多份,并伪造了泸州老窖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农行迎新支行公章、业务专用章等印鉴。

  “扮演”银行员工获得泸州老窖公司的开户资料后,袁某鸣等人又迅速转变身份,“扮演”泸州老窖公司员工到银行开户。

  2013年4月8日,朱某珺、张某华、陈某波、罗某波(袁某鸣公司员工)一起持用伪造的泸州老窖印鉴盖章的相关开户资料到农行迎新支行,由张某华、罗某波、陈某波冒充泸州老窖工作人员以泸州老窖名义开户。

  其中,因张某华等人所持泸州老窖账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开户及开通网上银行条件,在朱某珺要求下,郑某以行长权限通过“特事特办”程序帮张某华等人开了户,并开通了网上银行,从银行购买了电子支付密码器、支付凭证。同时,为避免泸州老窖与农行迎新支行在对账过程中使事情败露,张某华等人在对账协议中将对账单邮寄地址填写为其临时租住的地址。

  2013年4月下旬,袁某鸣、罗某波、朱某珺、黄某荣等人在长沙汇合,由袁某鸣、罗某波等人伪造了一张泸州老窖存入农行迎新支行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

  2013年4月23日,泸州老窖指派财务人员吕某到农行迎新支行核实账户信息,并办理第一笔5000万元的存款业务。为避免财务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吕某被人带至支行行长郑某的办公室,由郑某接待,袁某鸣等人则负责在大堂处理与柜台衔接。吕某核实公司账户后,便通知公司财务部门转账付款。

  随后,陈某波、张某华冒充农行迎新支行工作人员,将伪造的一张泸州老窖存入农行迎新支行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交给吕某,吕某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单位存款证明书离开长沙。

  窃取1.5亿元无法归还

  为顺利将泸州老窖存入农行迎新支行的5000万元转出,袁某鸣、朱某珺又安排陈某波、张某华冒充泸州老窖公司员工到中国农业银行长沙红星支行,用伪造的泸州老窖印鉴盖章的相关开户资料开立了泸州老窖账户。

  随后,袁某鸣安排人员使用密码支付器、加盖了伪造的泸州老窖财务印章的取款凭证,将该5000万元从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窖账户,转账至农行红星支行泸州老窖账户,再由该账户转移到袁某鸣实际控制的宁波额恩思有限公司、宁波海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博时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弘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账户,然后又转化为多笔金额较小的资金转出。

  2013年6月、9月,袁某鸣、朱某珺、张某华等人又以同样方式,分两次获取泸州老窖资金共计1.5亿元。其中,2013年6月,罗某波、陈某波等人根据袁某鸣的安排,伪造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泸州老窖指派财务人员周某到迎新支行办理第二笔5000万元的存款业务,后陈某波、张某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事先伪造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交周某,周某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单位存款证明书离开长沙。

  2013年9月,陈某波根据袁某鸣的安排,携带伪造的两张面额各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到长沙,泸州老窖指派财务人员代某到迎新支行办理第三笔1亿元的存款业务。期间,朱某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出面接待。后陈某波、张某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事先伪造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交代某,代某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单位存款证明书离开长沙。

  2014年4月,第一笔5000万元协定存款还款时间到期后,袁某鸣、朱某珺、黄某荣归还了第一笔5057.5万元。其中,朱某珺、黄某荣共筹集900万元用于归还。2014年6月,第二笔5000万元存款即将到期,袁某鸣、朱某珺无法按时归还,又从陈某清处购买了360余万元的白酒,就该笔存款办理了三个月的续存手续。

  在套取泸州老窖存款的过程中,为利用郑某的银行支行行长身份及开户时提供帮助等,袁某鸣、黄某荣于2013年5月、6月送给郑某人民币20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0多万元的雪佛兰汽车一台,郑某予以收受。

  多人被判刑

  2014年9月30日,1.5亿元存款均已到期,泸州老窖派财务人员携带单位存款证明书到农行迎新支行提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账户内资金己被转出,单位存款证明书系伪造。

  至此,这一惊天骗局方才曝光。2014年10月15日,泸州老窖在证券交易所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披露该事实。

  法院认定,截至案发时止,扣除案发前归还的5057.5万元(含利息),本案仍有14942.5万元未归还,其中4000余万元被用于朱某珺与黄某荣开办的江西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剩余资金均被袁某鸣掌控和支配,并用于走私等其他活动。另外,朱某珺从中获取中介费50万元。

  袁某鸣因为犯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20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1.49亿元发还被害人泸州老窖公司。其中,责令袁某鸣退赔犯罪所得1.16亿元。

  朱某珺、张某华均因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刑12年、7年,农行长沙迎新支行行长郑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5年。黄某荣犯诈骗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合计被判刑5年。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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