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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行湖南省分行行长文爱华:发展乡村金融 扭转“农村补贴城市”现状

2020-05-19 00:48:23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今年“两会”,来自银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文爱华带来了《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建议》。

  建议中表示,农村地区总体上实现了人人有银行结算账户、乡乡有ATM、村村有POS;近十年涉农贷款平均年增速达16.5%,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的比重提高到了24%;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位居全球第二。

  但是相比城市而言,农村金融服务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一是金融服务主体单一,县以下的银行主要是农商行、邮储银行等,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对乡村的支持也比较少。二是农村地区的存贷比过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农村补贴城市、农业补贴工业”的现象。三是金融服务和产品简单,缺乏产品体系,更没有综合服务,对农业产业的信贷支持不够,农业保险的范围主要集中在相对风险较低的水稻、玉米、小麦种植。四是农村普遍存在金融知识缺乏、金融意识不强的问题。

  为此,文爱华建议,乡村金融应该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2020年基本搭建乡村金融的总体框架;2035年实现乡村金融现代化,全面满足乡村振兴的需要;2050年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

  文爱华认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在监管部门内部单独设立乡村金融部门。在人民银行下设乡村金融促进局,在银保监会下设乡村金融监管局,全面梳理现行的乡村金融监管政策,根据当前形势进行合理优化。在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方面,除了涉农贷款以外,单独增设乡村金融等方面的指标。

  以下为文爱华建议的主要内容:

  一、问题分析

  (一)金融服务主体单一

  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乡村金融生态不佳等原因,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意愿不强。目前大型银行业务大都止步于县城,仅有农商行、邮储银行等是县以下乡村的金融服务主体。大部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较少触及乡村领域。多数的保险公司未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农业农村的上市公司较少,其他投资公司更是很少涉及乡村领域。

  (二)贷款难问题未得到有效缓解

  当前县域存贷比不到60%,比城市地区低将近20个百分点,而且县域贷款主要集中在县城,乡村存贷比更低。涉农贷款占比仅24%,而且近几年占比有下降趋势。据中国社科院《“三农”互联网金融蓝皮书》统计,我国“三农”金融供求缺口超过3万亿,中国农村有56.8%的农户表示资金很紧张,69.6%的农户表示农村贷款不便利,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需求满足率分别只有27.6%和28.5%。

  (三)金融服务和产品简单

  当前乡村金融服务主要还是以存款、贷款、传统支付结算业务为主,整体上缺乏完善的产品体系与高品质的综合服务。根据《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末我国农村地区人均银行卡持卡量为3.31张(全国平均5.44张),远低于城市,信用卡的覆盖面不到20%,手机银行和理财产品的覆盖面也很低。助农取款点86万个,行政村覆盖面98.23%,还有1.01万个村没有覆盖。农业保险的范围主要集中在相对风险较低的水稻、玉米、小麦种植,保障水平达到20.62%,而生猪养殖仅14.51%,糖料作物12.32%,油料作物8.47%,奶牛3.5%,肉羊1.55%,肉牛0.11%,其他产品保障水平更低。

  (四)金融知识缺乏、金融意识不强

  当前农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金融知识缺乏、金融意识不强的问题:认为理财、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金融产品不够安全,对互联网金融等新渠道持戒备心理;对金融风险缺乏防范意识,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金融常识和法律常识知之甚少,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信用观念淡薄,导致逃废金融债务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相关建议

  (一)制定乡村金融相关法律,优化乡村金融顶层设计,为乡村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政策目标、经营环境、组织形式、经营情况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当前城乡二元结构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差异更大。因此需要在国家统一的金融框架下,出台专业性的乡村金融法律。美国1916年就制定了《联邦农业信贷法》,1933年制定了《农场信贷法》,1938年制定了《联邦作物保险法案》,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乡村金融制定专门的法律。为此应积极开展乡村金融的立法研究和立法准备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制定相关法律。

  (二)优化金融监管,加大政策扶持,为乡村金融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一是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在监管部门内部单独设立乡村金融部门。在人民银行下设乡村金融促进局,在银保监会下设乡村金融监管局,全面梳理现行的乡村金融监管政策,根据当前形势进行合理优化。在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方面,除了涉农贷款以外,单独增设乡村金融等方面的指标。

  二是继续用好差异化准备金、农业贷款贴息、涉农机构补贴等工具,对乡村金融方面积极作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和激励;同时相关激励不只是局限于特定的金融机构,而应该综合考核业务量、成本和贡献来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和激励;适当整合财政惠民惠农补贴,并与乡村金融进行连接,比如农业产业补助资金,允许进行质押,相关政府部门协助金融机构进行账户管理。

  三是将助农取款平台打造成综合化的支付平台。首先,在乡村区域开放金融远程操作的限制。允许商业银行依托公安、社保等系统,进行实名认证互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开远程开户、批量开户、远程改密、远程操作等限制;其次,提升交易限额,助农取款交易限额提升到1万元,现金汇款、转账汇款到5万元。再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通过合作与代理的模式来发展部分业务。

  (三)鼓励国有大型银行积极探索乡村金融新模式,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乡村金融新生态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少数银行参与是远远不够的,难以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国有大型银行参与乡村金融跟农村商业银行之间不是简单的叠加或重复,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而是互补与合作关系,大银行、小银行,全国性的银行、区域性银行,线上服务、线下服务共同构建乡村金融新的生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成立“三农”事业部或者乡村振兴金融部,依托金融科技和互联网技术,下沉服务重心,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在经营发展、经营服务、运维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打造全新的乡村金融发展模式。金融服务依托相关平台,实现从线下服务为主向线上为主、线上线下融合转变,降低金融机构成本,提升服务半径。在信贷方面从满足传统单一的农户信贷需求,向新兴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下综合多元的金融需求演进。

  (四)加强平台建设,完善抵质押配套机制,促进乡村信贷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加强平台建设,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乡村信贷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当前相关政府部门正在搭建乡村领域的相关平台,但是平台比较散,没有进行大力整合,同时财政、税收、征信等信息没有实现互通。因此应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整合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政务、农业农村综合平台建设,综合收集农户个人和农村企业的交易信息、财政补助信息、税收信息、产权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信用信息,并直接与相关金融机构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平台互联、数据互通”,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大数据信息研发推广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线上产品。

  二是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范围,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抵质押物是影响乡村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加快完成农村财产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并建立全国统一的查询平台和抵质押登记平台。农村相关财产权益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进行规范管理,可以从法律上明确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相关土地权益抵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为了减少相关纠纷,相关部门应制定登记制度流程、制作规范的合同范本。另一方面,建立完善农村财产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处置变现等公开市场、交易平台和相关配套机制,建立土地经营权、宅基地、农机、农产品(000061,股吧)、农资等资产公开透明、交易活跃、规范顺畅的流转市场,增强资产的流动性,解决抵质押物的后续问题,以增强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

  (五)加快农业担保、农业保险的发展,探索有效的乡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

  一是加快设立国家农业融资担保基金,切实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分担金融机构相关风险;增加财政投入,完善农业再保险,促进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共担风险;鼓励在相关区域,政府部门、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组成共同体,共担或者按比例分担风险,由商业银行对共同认可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二是进一步培育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意识,进一步加快农业保险的推广,特别是对养殖业、经济作物种植等风险相对较高领域保险的推广,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进一步提高补助资金比例。同时加强保险监管,防止个别保险公司侵害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快农产品期货的推广,积极探索“保险+期货”的农产品价格保险模式,以保险公司为媒介,利用期货市场价格机制,将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价格风险通过保险公司承保将价格标的转移到期货市场,分散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损失的风险。同时,要从制度上杜绝利用期货市场进行投机操作的问题。

  (六)加强金融普及教育,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

  一是加强农村地区的基本金融知识教育和宣传,让农民群众熟悉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性,提高其风险辨别和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

  二是积极推动农村征信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全面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三是落实金融安全主体责任,形成以政府牵头、地方金融监管局为主、一行三局共同参与、其他各单位多方支持与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好日常的金融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风险高发领域的日常监管,对暴露出风险隐患的及时清理处置。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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