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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救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不能仅靠金融系统

2020-05-21 13:13:36 21世纪经济报道  周炎炎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带来了两份提案,分别是《关于优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 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民生效能的提案》和《关于优化普惠信贷可持续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救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不能仅靠金融系统

  需加大财税政策力度支持中小企业

  韩沂指出,当前疫情形势和市场变化表明,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正处于一个艰难的、充满变化的时期。除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持续性作为外,现有普惠金融的外部环境还有一些障碍没有破除,需各方共同努力。

  “救助小微企业就是保就业、稳定社会秩序。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制定量化的普惠金融监管考核指标,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完成。但疫情下救助小微企业、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能单靠金融系统的努力,相应的各方如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目标,齐心协力支持小微企业,完成‘六保’目标。”韩沂称。

  韩沂强调不良资产预期上升,金融机构承压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疫情发生以来,企业逾期及不良数字有明显抬升。受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的影响,预计银行上半年资产质量不会明显恶化,但政策宽限期过后,下半年银行资产质量可能出现分化。虽然金融监管部门近年来已出台多项政策减缓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经营成本压力,但是,一旦有不良资产形成,仍需银行自己消化。国家也逐渐开始注意到这一问题,近几年在大力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和体系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短期内要化解疫情引起的小微企业风险问题,还需各方做出更大努力。

  另外,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有待突破。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关注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2019年初,上海银保监局向上海市委市政府建议,为普惠金融服务搭建的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2019年底上海市正式推出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首批数据开放选定了8家部门300多个数据字段,实现了纳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等信息的免费共享。但是银行迫切需求的海关、电力数据因海关总局和电力总公司各自的原因尚未实现大数据免费共享。

  基于现存上述三个问题,韩沂提出三条建议:

  1.改进银行绩效考核,补足实体经济短板

  目前货币政策更侧重于总需求的调控,要实现精准滴灌,需要从根源上改变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把宝贵的信贷资源引导到亟需支持的小微和民营企业。建议各级国资委、财政部门将对国家重点领域如小微、民企、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比重,各级人大、组织人事、审计和国家监委等部门从财政和人事两方面入手对银行高管层进行监督,对于执行宏观政策不力、重点领域贷款投入不足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约束和问责。

  2.持续加大财政税务政策力度

  建议发挥财政积极作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救助企业的行为应通过奖励、税收减免和贴息分担银行救助企业的成本,避免将风险集中至银行。推动将更多的中小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名单,或参照再贷款政策对中小银行疫情防控贷款提供利率补偿和风险补偿。

  3.进一步开放重点部门大数据共享

  建议政府部门能统筹协调整合数据资源,特别是开放海关、电力数据,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降低银行普惠业务风险。

  尽快出台新税延养老保险政策

  韩沂的另一份提案是针对优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明确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政策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公众关注度较高。

  2018年6月7日,全国首张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在上海落地。截至2020年4月末,试点地区共有4.7万人投保,缴纳保费3.03亿元,其中上海市共有3.06万投保人,缴纳保费2.42亿元,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韩沂指出,但受限于试点面窄、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多方面原因,税延养老保险“叫好不叫座”,受惠人群较少,与政策预期相比有较大差距,政策效应未完全显现。

  一是试点政策区域窄,政策覆盖性不高。政策试点在两省(直辖市)、一市及一园区开展,集中于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覆盖人口约6千余万,占全国人口数不足5%,且期限仅有1年,试点政策整体覆盖性不高,难以全面呈现政策实际效果。

  二是税收递延优惠额度相对有限。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群众的养老储备需求,即使个人超额缴费也无法享受税延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当月月收入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认和调整缴费上限,月收入波动也会进一步增加额度计算难度,抵税操作较为复杂。个税起征点调高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后,客户投保意愿进一步降低,新增投保人数大幅下降,试点地区2019年度月均新增投保人数较2018年下降88.6%,部分投保人甚至停止了缴费。

  三是养老金领取时纳税税率较高。试点政策规定税延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做免税扣除,领取时不区分本金和增值部分,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领取金额的75%按10%税率(实际税率7.5%)缴税,而我国对个人投资股票和基金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相比养老目标基金等养老产品未体现对税延养老保险的充分税收支持。领取期单一税率的规定未区分不同领取期限的差别,也不利于引导公众选择长期终身领取方式。

  截至2019年4月末,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期限已满,迄今未推出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对原有试点政策期限予以延长,公众对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更新有较高呼声,试点地区外的群众更是期盼能尽早享受这一惠民政策。进一步完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民生效能已迫在眉睫。

  因此,韩沂提出三点政策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一方面,试点政策已到期多时,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议尽早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或延长原政策的试点期限,保障政策延续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为降低政策推进难度,可考虑先行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扩面工作,使更多群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延政策全面扩容涉及多个行业和单位,在政策完善、部门协调、流程优化、行业准备等方面仍需开展大量工作,应尽早布局,确定方案,积极准备,稳步推进。

  二是调整税收优惠额度,提高政策吸引力。建议进一步降低政策复杂性,取消6%收入限制条件,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可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赡养支出的抵扣标准,将限额提高至2000元/月,并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简化业务操作,提升群众参与意愿。

  三是调整领取期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可参考新税制下基本养老金的所得税标准,合理调减个人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如调整为领取时统一按不高于3%税率纳税。同时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异化领取税率,引导消费者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确保资金的养老用途。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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