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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银行新政策!股东超200人非上市银行发优先股无须新三板挂牌

2019-07-19 20:43:23 第一财经日报  杜川

  一切都是为了保进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加信贷投放空间,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再扩容。

  7月19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疏通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加信贷投放空间,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共十条。修订主要围绕第三条,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重点强调要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意味着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于2014年开始发行优先股,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在2019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推出以前,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唯一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对充实银行资本、提高银行资本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还不够畅通,渴望补充更高质量的资本。

  这是因为,《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原《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很多未上市的中小银行,都面临股不超过200人的问题,比如早些年具有代表性的北京银行(601169)经过很多年不断清除老股东,是一个非常耗时的过程。”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对第一财经表示。

  记者了解到,此前,未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需要在新三板挂牌,但挂牌后又涉及到股东数量进一步增加,加大了清退老股东的难度。一旦未来上市,首先需在新三板摘牌,这也间接影响了银行上市的速度。

  银保监会表示,考虑到将“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一级资本补充,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对原《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无论是最近中小银行上市频率增加,还是现在出台的指导意见,都是监管试图以市场化的手段推动中小银行积极补充自身资本金,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只有补充资本、包括坏账核销等,才能让中小银行轻装上阵,提高信贷投放能力,从而保证经济增长。”陈文称。

  银保监会表示,结合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市场情况和监管经验,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优先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其损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可持续性。

  近日,穆迪发布《中国银行业季度》报告指出,2019年第一季度末,银行业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滑了4个基点。穆迪认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国内银行业依然领先,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资产增速较低及这些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管理。较高的利润率也有助于支持其资本状况。但相比之下,由于更激进的资产增速,城商行资本充足率较低。相对较弱的盈利能力削弱了这些银行仅凭留存收益改善资本水平的能力。

  银保监会称,本次指导意见修订将促进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有利于非上市银行提高信贷投放能力,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支持,提升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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